服務項目

(一)40%保險費費用補助

凡工會之會員皆可享有勞健保之費用補助,均由政府提供40%補助,被保險人只須自行負擔60%的費用。

(二)勞保、健保加退保服務

本會協助會員辦理勞保和健保相關業務,並義務幫其眷屬做健保加退保服務,不加收任何費用。

(三)代辦勞保給付申請服務

[生育給付]

  1. 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 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3. 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1或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傷病給付]

  1.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住院之第4日起,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
  2.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

[本人死亡給付]

  1.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普通傷病或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喪葬津貼 5 個月。
  2. 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 10 個月喪葬津貼。

[家屬死亡給付]

喪葬津貼按其家屬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

  1. 父母、配偶死亡時,發給3個月。
  2. 年滿 12 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 2.5 個月。
  3. 未滿 12 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 1.5 個月。

[失能給付]

  1. 失能年金: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或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
  2. 失能一次金: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失能狀態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但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付項目者,得1次請領失能給付。被保險人之失能狀態符合「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付項目者,且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亦得選擇1次請領失能給付。

[老年給付]

97年12月31日之前有勞保年資者,才能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初次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上述給付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被保險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年滿60歲,保險年資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1、老年年金:月領制-每月提領,領到過世當月。勞保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60歲可申請退休給付。
(1)老年年金可提前申請又稱減給年金,每提前一年金額減給付4%。最早只可提前至55歲請領,金額須減給20%。
(2)老年年金可延申申請又稱展延年金,每延後一年金額增給付4%。最高上限只能增加20%
(3)計算公式:以加保期間內最高五年的平均月投保薪資x投保年資x1.55%

2、老年一次金:勞保年資合計未滿15年,年滿60歲可申請退休給付。

3、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1)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男性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
(2)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男性或女性年滿55歲退職者。
(3)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4)參加保險之年資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5)擔任具有危險、堅強力等特殊性質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退職者。
(6)計算公式:退休前後三年的平均月投保薪資×(前15年的年資x1 + 15年以上年資x2)。※最高可請領年資為30年※

更多勞保給付相關資訊請參照勞保局網站:
https://www.bli.gov.tw/00047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