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加強宣導微型電動二輪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合格產品查詢管道。
說明:

  1. 依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14年11月20日北市交管字第11430040412號函辦理。
  2. 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向監理機關申領及懸掛車牌,始得行駛道路;電動輔助自行車,應經 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相關掛牌規定可至交通部公路局「監理服務網」/ 微型電動二輪車專區(https://www.mvdis.gov.tw/m3- emv-car/car/electricBicycles/eBicyclesDoc)查詢,微 型電動二輪車經銷商名冊(https://www.mvdis.gov.tw /files/m3/car/eBicyclesDoc/storeList.pdf)。
  3. 微型電動二輪車經銷商名冊請參考交通部公路局「監理服務網」公告(https://www.mvdis.gov.tw/files/m3/car /eBicyclesDoc/storeList.pdf);微型電動二輪車及電動 輔助自行車合格產品可至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網站 查詢(https://www.vscc.org.tw/Home/List/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