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適用對象: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
    1. (一) 由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
    2. (二) 110年4月30日已參加勞工保險。
    3. (三) 108年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未達新臺幣40萬8千元。
    4. (四) 未請領交通部、文化部或其他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補貼或津貼。
  2. 二、補貼金額:
    符合勞工生活補貼資格條件者,依下列基準發給:
    1. (一) 110年4月份月投保薪資未超過24,000元之勞工,每人補貼新臺幣3萬元。
    2. (二) 110年4月份月投保薪資超過24,000元(即月投保薪資等級在25,200元以上)之勞工,每人補貼新臺幣l萬元。
  3. 三、核發流程:
    為落實行政院蘇院長指示補助從簡、核發從速原則,且為防疫避免群聚,已有帳戶者應直接入帳,新增對象亦應簡化審查流程。故經勞保局審核符合110年勞工生活補貼資格者,依下列方式核發:
    1. (一) 109年曾請領本項補貼者,勞保局將依原留帳戶或地址逕予核發(以匯款方式者依同一帳戶匯入;以支票方式者寄原留地址),無需提出申請。
    2. (二) 109年未請領本項補貼者,請於110年6月7日至110年7月5日期間,至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以「健保卡號+戶口名簿戶號(免插卡)」或「自然人憑證(需插卡)」線上登錄本人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並請務必正確填列相關資料,避免匯款失敗延遲入帳時間。110年7月5日前未完成登錄者將不予核發。
  4. 四、其他注意事項:
    1. (一) 防疫期間請注意保持社交距離。
    2. (二) 申請生活補貼違反「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相關規定者,應不予發給;已發給者,申請人應返還補貼。
  5. 五、諮詢專線:02-23961266分機5555。

以上文章轉自勞保局官網